查爾斯·賀智 (Charles Hodge)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

Hodge, Charles - Systematic Theology & works
0016___§ 1. 該詞的意義與用法__

§ 1. 該詞的意義與用法

所謂「理性主義」(Rationalism),是指一種在宗教事務上賦予理性不當權威的體系或理論。此處的「理性」並非指某些教父、庫辛(Cousin)及其他現代哲學家所主張的「內在於人的道」(Logos as revealed in man),亦非指區別於理解力或推論能力的「直覺官能」。該詞在此取其通常意義,即指認知官能,亦即感知、比較、判斷與推論的能力。

理性主義曾以不同形式出現:(1)自然神論(Deistical)形式,否認任何超自然啟示的可能性或事實,並主張理性是所有宗教知識與信念的源頭與基礎。(2)承認超自然啟示的可能性與事實,並承認此類啟示包含在基督教聖經中,但仍主張所啟示的真理即理性的真理;換言之,即理性所能理解並證明的真理。(3)第三種形式的理性主義被稱為「教條主義」(Dogmatism),它承認啟示中的許多真理是人類理性無法發現的,必須憑藉權威來接受。然而,它同時主張這些真理一旦被啟示,便可透過哲學加以解釋與確立,從而將其從信仰的領域提升至知識的領域。

理性主義在所有形式上皆以「有神論」(Theism)為基礎,即相信有一位超越世界的位格神。因此,當「一元論」(Monism)——即否認一切二元論並斷言神與世界同一的學說——佔據德國思想界時,舊形式的理性主義便隨之消失了。因為在該體系下,理性與神之間、自然與超自然之間的區別已無立足之地。因此,沒有哪一類人比現代哲學(或更確切地說,德國現代泛神論哲學)的擁護者更輕蔑地反對理性主義者了。

儘管理性主義在它近期的發源地已在一定程度上被摒棄,但它在歐洲與美國仍以各種修正過的形式持續盛行。曼塞爾(Mansel)在其《宗教思想的界限》(Limits of Religious Thought)一書中,將所有以「人類意識的直接認可」作為真理最終檢驗標準的體系,皆歸類於理性主義之下,無論其形式是邏輯推演、道德判斷,還是宗教直覺,也不論這些官能是透過何種先前的過程被提升至其所假定的仲裁者地位。然而,這將會把本質上截然不同的體系也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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